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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房水泥块坠落砸坏车辆,谁担责?
作者:宋亚敏   发布时间:2022-08-24 15:06:13


  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空调外挂机平台水泥块坠落砸坏车辆的损失由物业承担还是业主承担?

  2022 年1 月 28 日,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北门西侧。当天,张某发现车辆被坠落物体砸伤,随后报警。经派出所和小区物业公司调查了解事故原因,确认系小区十号楼 802 室和 902 室外墙放置空调挂机平台上的水泥块坠落砸中车辆所致。张某为此花费车辆维修费7010 元。张某多次向物业和业主协商赔偿事宜,物业公司称张某不是小区业主,且未将车辆停至车位上拒不赔偿,业主认为与其无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至河南省睢县法院董店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和802 室和 902 室的两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由谁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小区楼房外放置空调外挂机的平台系外墙的一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小区物业对共用部分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此前已发现10 号楼外沿有脱落的现象,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加固。因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楼体老化的外墙尽到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致使张某的车辆遭受损害,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楼体旁边,此位置非指定停车位,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张某要求两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受损系该二业主所致,故二业主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本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两位业主不承担责任。

  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小区物业对共用部分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涉案车辆被砸坏之前,坠物所在楼房就已经存在外沿脱落的情形,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并未采取加固、修理等有效措施,对张某车辆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张某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两位业主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共有部分损坏的部分及时维修,避免因发生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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