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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岁孤寡老人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作者:陈文博   发布时间:2022-12-02 17:22:15


  近日,新疆柯坪县一名67岁的孤寡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柯坪县人民法院主张误工费等相应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2月27日12时30分许,原告在柯坪县柯坪镇喀拉库提村行走的时候,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甘GOP117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撞上了原告。事故发生后,柯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艾某承担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艾某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63337.22元,在住院过程中被告李某支付医疗费22000元,被告某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8000元,两被告总共支付了40000元。事故车辆甘GOP117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某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新疆鑫源(双语)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得出以下鉴定意见:1.(1)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3﹪,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腰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3)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3.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2000元。原告艾某主张赔偿各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损失239473.34元。

  被告某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原告已经67岁,不应当支付误工费。对于护理期也应当按照医嘱期限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对伤残赔偿问题,第一个十级伤残不认可,营养费应当按照30元/天计算,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后续治疗费未产生不应当支持,交通费没有证据不予认可,药费664.5元未能证明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不予认可,精神损失费主张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到人事损害,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3337.22元,因两被告已经支付40000元原告未予扣减,故扣减已经支付的40000元后,被告仍应当支付医疗费23337.22元。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被告某险公司主张原告已经67岁,不应当支付误工费,对于护理期也应当按照医嘱计算,承办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无明确法律规定,根据柯坪县喀拉库提村村委会证明原告有相应收入,且原告家中只有一人,有土地上农作物、羊等无人照料,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关于误工期和护理期,法院认为新疆鑫源(双语)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符合原告的伤情及年龄的实际情况,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某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22563.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险公司未提起上诉,该案被告已经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以上老人是否存在误工费的问题,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支持达到退休年龄以上受害人的误工费,部分法院以受害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有收入,未支持误工费。本案原告作为农村居民,不属于退休职工,无固定工作,结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系孤寡老人,家中只有一人,有相应收入,原告治疗期间有地上农作物、羊等无人照料,需要雇佣他人看管支付相关费用。故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本案中,原告作为农村居民,可能每天的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的收入,但作为统一城乡居民人损赔偿适用标准试点区域及期间,享受到了国家整体发展带来的红利,享受到了国家司法改革的红利,让群众切实体验到了更多的司法获得感,极大地维护了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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