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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邓进超 黄显君   发布时间:2023-12-20 13:54:22


  丈夫因故身亡,妻子擅用理赔款还债,却遭公婆怒诉要求分割,是遗产?还是共有财产?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黄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案件。

  案情回顾

  二原告系章某双亲,被告系章某之妻。2022年5月,章某因意外身故。生前,章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未指定受益人。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鉴定符合理赔条件,赔偿金为10万元。章某的父母授权由儿媳代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赔偿金便悉数打入章某妻子的账内。但章某的妻子领取理赔款后,未经二原告协商同意就将理赔款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也没有支付二原告应得部分。

  2023年下半年,章某的父母将儿媳诉至法院,以保险赔偿款属于共有财产为由请求按份分割;但儿媳认为,死亡赔偿款属于遗产,理应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为维护家庭和睦、化解家庭矛盾,先后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将理赔款用于偿还被告与章某的贷款,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原告给付理赔款人民币5万元。

  裁判理由

  1.理赔款不属于遗产。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以投保人死亡为理赔条件,投保人在世时并未形成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004]民一他字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理赔款既属共有财产,理应按份分割。

因案涉保单未指定有受益人,依法应由投保人的近亲属共同享有保险理赔款。

本案中,章某去世后,其父母、妻子、儿子四人属于同一顺位的亲属,共同享有保险理赔款。黄姚法庭综合案情实际并平衡各方利益,确定四共有人之间各享有1/4的份额,即二原告共同享有理赔款5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受害人死亡后,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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