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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尽责致乘客六级伤残 公交公司被判赔48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0 16:40:59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交司机因疏忽大意未及时观察后门乘客下车情况,不慎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致使未完全下车的乘客右脚被车辆后轮碾压造成六级伤残,最终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行至某公交站台时,未注意观察车上乘客陈某下车情况,在陈某身体未完全离开车厢时,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致使陈某左脚被夹入右后侧车门内后摔倒,右脚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导致六级伤残,陈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系公交公司的员工,其作为承运人员有观察、照顾上、下车乘客安全、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郑某在执行工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致陈某损害,且郑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应对陈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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