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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24-04-07 14:36:11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5日,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张某某同向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杨某某因伤重于2017年1月11日死亡。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杨某某负次要责任。2017年5月,岳池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杨某某亲属因杨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杨某某亲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每月只有760元特困补助,并有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仅有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子女,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张某某的原因导致死亡,其亲属却因为“执行不能”而无法实现胜诉权益。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拟申请对其进行一次性司法救助。

  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1、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与法院、法官联系,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继续终本案件财产查控

  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3、申请司法救助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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