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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请人顶罪 交警“将错就错”五人落马
作者:孙寿如 沈勇兵 发布时间:2003-07-17 08:37:14
2003年7月11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施某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至此,由被告人高某交通肇事案引出的包括被告人阮某、束某、黄某包庇案以及两名公安干警陈某、施某徇私枉法案在内的系列案件全部审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2年6月15日,被告人高某无驾驶证驾驶中巴客车沿大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丰镇施家湾路段,在靠边停车的过程中将路边行人陈某撞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高某之妻)和在盐城的被告人束某(与高某合伙经营中巴客车)到现场。 交警陈某到现场勘查时,阮某即对陈某讲车子是束某开的,驾驶员送伤者去医院了。然后,黄某、阮某劝说束某为高某顶罪,并说已经对交警讲了车子是束某开的。束某先是表示不同意,后在黄某、阮某的劝说下,束某答应替高某顶罪。 当天下午,阮某将高某交通肇事经过及现场详细情况告诉了束某,并陪同束某一起到公安机关作了虚假的陈述。次日晚,市公安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协办此案的干警施某收受了束某等人送的烟酒等物,并为束某说情,后陈某、施某接受高某的请托人安排的宴请,并分别收受请托人贿送的购物券、电话卡等。同月24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被害人陈某的家属杜某在交警陈某、施某的办公室,对两交警讲“这个事情怕不是束某的事情”。同年10月,陈某向束某送达陈某的重伤鉴定书时,束某对陈某、施某讲明其不是肇事者,真正的肇事者是高某,其是自愿为高某顶罪的。陈某、施某经计议,决定将错就错,继续由束某为高某顶罪。陈某对交通肇事案卷宗材料进行弥补,并于同年11月29日将束某移送起诉。同年12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束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月,法院在对束某缓刑考察过程中,发现束某有顶罪嫌疑。2003年2月,法院决定对束某交通肇事案再审,并与同年5月裁定撤销原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阮某、束某、黄某明知高某是犯罪的人,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而予以包庇,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陈某、施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发现束某为高某顶罪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包庇罪判处阮某、黄某有期徒刑各一年、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施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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