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对一起邮政所长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严飞清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严飞清数年前因经营车辆亏本十余万元,家中长期有债主上门逼债,无奈之下,严飞清将目光盯向单位的公款,萌生了挪用公款偿还其个人债务的念头。2000年7月27日,严飞清在任石城县邮政局坝口邮政所所长期间,经手办理了储户敖某定期一年的20000元存款业务,同年12月15日,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储户敖某的名义对该笔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同月23日擅自支取该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02年1月4日,严飞清调任石城县邮政局龙岗邮政所所长后,要求储户敖某将原存在坝口邮政所的20000元转存到龙岗邮政所(该笔存款到期后敖未去坝口邮政所领取),敖即于当天将20000元存单和5000元现金一并交给严飞清,严开具了金额25000元定期一年的储蓄存单给敖。事后,严飞清将该笔存款存单的第一联和第三联交单位做帐时,把金额改写成2500元,截留250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2001年6月28日,时任坝口邮政所所长的严飞清经手办理储户刘某30000元定期一年的存款业务后,在将该笔存款存单的第一联和第三联交单位做帐时,将期限一年改成三个月;同年9月15日,严飞清以刘某的名义对该笔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月29日,严将该笔存款支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严飞清在任邮政所长期间,先后3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25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2002年7月案发后,严飞清退清了全部赃款。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严飞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