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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残案 交通肇事判三年
作者:张思杰 李宝龙   发布时间:2003-07-21 17:01:08


    因酒后驾车与一辆大型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被告人郭守奎,2003年6月5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2年5月29日夜,焦作市焦煤集团司机郭守奎,在一番饮酒之后,开车送矿上的两位客人回新乡市延津县。他驾驶本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载着两位客人沿着新焦公路向东驶去。当车途经获嘉县境内时,该车前方行驶着一辆大型货运汽车。由于获嘉县交通局的交通稽查人员用信号灯示意该货车接受检查,该车遂靠右停下。郭守奎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因车速过高,紧随而至,刹车不止,钻进了前面该货车的左尾部。郭守奎本人受伤,与其同排的一位女客人当场死亡,另一名客人受伤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也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勘验,并进行了责任认定:桑塔纳司机郭守奎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守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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