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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好处费被判徒刑一年
作者:韩鸿峰   发布时间:2003-08-12 09:22:37


    近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贿赂案件,被告人段某因与其副镇长一同索贿两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违法所得两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段某原是辉县市某镇土地所长。2001年其和该镇副镇长白某(已死亡)利用经手办理该镇某村土地规划占用手段之机,在白某的提议索取下,段某随声附和,以需要开支为名共同收受该村委会“好处费”两万元。事后白某分得赃款17000元,段某分得3000元,并为该村办理了相应的土地规划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主管领导提议索取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因其与白某一同受贿,应按其参与的数额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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