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吞噬国有资产七万被判五年
作者:张秀金 范锡山   发布时间:2003-08-12 14:38:58


    日前,河南辉县市法院对被告人王锁山贪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5月—200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锁山利用其担任新乡市新辉制药厂销售员之职务便利,从新乡市新辉制药厂领取价值12456361.30的药品进行销售,冲价12004160.62元,减去其提供的凭证379029.35元,剩余73171.33元,其未能提供该款的去向而侵吞占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锁山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销售员之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销售的73171.33元的药品款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依据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