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一林场场长因贪污被判刑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9-01 16:19:56


    8月29日下午,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对被告人熊采林贪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采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采林在任石城县金华山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1996年10月、12月两次将其经手收取的木材货款31500元中的15000元占为己有,直至调离该林场仍未交单位财务人员作帐。案发后,熊采林退清了全部赃款。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熊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罪行,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