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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检察长与情妇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09-02 09:01:43


    日前,记者了解到, 广东海丰县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宗怡与情妇联手进行权钱交易,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王宗怡曾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调任汕尾市城区检察院工作。1999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立案侦查。张某某找到时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宗怡的情妇吴某某说情。王宗怡与情妇吴某某先后收受其贿赂9万元,其中6.5万元落入了王宗怡的腰包。

  吴某某系海丰县某酒厂职工,当年已30岁,结过几次婚。她与王宗怡拉上了同乡关系后,渐渐地开始了与王的钱色交易。1992年,王、吴及吴的丈夫三方居然还正式签订了所谓“要像夫妻一样彼此相互关心,今后如果生育孩子要共同抚养成人……”的“情人协议书”。从此以后,两人经常利用午休时间在王的休息室幽会,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王、吴两人既分工,又合作,就是“情人”当“中介”,检察长见机行事,疯狂收受贿赂。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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