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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长为五千元“折腰”
发布时间:2003-09-02 16:25:17


    “贪小便宜吃大亏”,日前,天津市某单位一处长因贪污5000元钱,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将赃款追缴。

  被告人张某自2000年12月担任本单位工程处副处长兼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经营部及公司技术管理工作。2001年5月31日,张某经工程处处长王某(另案处理)同意,以业务联系费的名义从单位账外资金中提取现金10000元,准备联系业务之用,后却因故未使用该笔资金。同年7月间,张某与王某商议过后,将10000元私分,各得5000元赃款。东窗事发后,张某曾辩称自己未拿过单位的5000元钱,2001年5月31日取钱的条子虽有其署名,但只是报批的单子,上面指的“张处”并不是他本人。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本案事实除有大量物证外,还有包括王某在内的多位证人证言的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某的犯罪事实。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维持了原判。



来源: 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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