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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崇州市总工会副主席被判13年
作者:向明   发布时间:2003-11-15 10:12:28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维持崇州市法院对该市总工会副主席胡克勤的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1995年,胡克勤在担任原崇州市总工会副主席期间,利用分管工会下属经济实体的职务条件,伙同他人以私人名义低价购买了一家酒厂。随后,胡克勤利用职权,指使工会下属的川工贸易公司以102万的价格收购该厂,自己则从中赚取差价。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胡克勤等人从此次交易中非法获利48万余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克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购买酒厂后,又指使总工会下属的公司高价收购该厂并共同侵吞巨额盈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克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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