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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县三烟草“蛀虫”被判
作者:晓戬 发布时间:2003-12-11 10:47:28
12月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县烟草系统几起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卢氏县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王留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卷烟科科长李根栓被以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烟叶科科长王振国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王留军系卢氏县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公司经理。1999年至2000年,王留军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县财政局交纳“引资”款20万元为条件,从财政局争得沙河乡东沟村小学校建设款46万元。为达侵吞公款之目的,王留军还以东沟村烟叶生产病虫害防治为名,指示有关人员将其中8万元从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烟草公司,并授意烟草公司财务人员不做入帐处理。2001年4月28日,他让承建东沟小学工程的建筑队包工头杜某虚开一张8万元的建校工程款条,交东沟村平帐,从而将公款8万元侵吞。 李根栓系卢氏县烟草公司原卷烟科科长。2001年5月份,李根栓利用职务之便,借报帐之机,伪造凭证,从中贪污公款13551.27元。1996年春至2000年底,他利用其任科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多人好处费55000元。 王振国系卢氏县烟草公司原烟叶科科长。2003年元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借给烟草公司拉烟叶司机付运费之机,从中贪污公款21413.03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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