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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无过错 退货没理由
作者:高志海 郝琳   发布时间:2003-12-16 14:28:46


    12月15日,商场无过错,消费者退货没理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消费者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作出商场为其免费维修手机的判决。

    今年1月19日,张先生在北京某大型商场某手机专柜以30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手机。2个半月后,张先生以手机不能开机,前往特约维修点进行免费维修,维修部工作人员在维修单上载明“主板元件掉,有维修痕迹”,不予保修。后张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商场,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今年4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商场销售的商品系伪劣产品,且拒绝退货。故请求判令商场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商场则认为,维修点经检查发现手机系主板元件掉、有维修痕迹应属人为因素损坏,商场销售的手机并非伪劣产品,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开机系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没有合法依据。

    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商场在进货及销售商品中未存在不当之处,故张先生要求商场退货,返还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所作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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