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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卸货不慎卷入传送带身亡 法官助力调解
发布时间:2013-03-01 08:45:23


     本网讯(黄仲胜 连家响 黎春艳)   “冬至大过年。”意为我国农历传统的非常重要的冬至节,民间把它与春节、端午、中秋并列为“四大节”。但对于黄芳华来说,2012年12月21日的冬至,却是噩耗传来令其昏厥过去的艰难时刻,也就是这一天的下午13时30分余,其丈夫陆丰仁在广西贵港市覃塘辖区一水泥厂的生产车间因卸粘土矿时不慎被卷入传送带不幸身亡。

    陆丰仁是桂林人,背井离乡到贵港市从事运输工作,案发时陆丰仁驾驶属于被告黄山华所有的桂RXXXX号装满粘土矿的大卡车前往被告贵港市覃塘辖区一水泥厂的生产车间,在准备卸粘土矿时不慎掉入进料口并被卷入传送带不幸身亡。原告方认为,受害人陆丰仁是车主黄山华聘请的司机,车主黄山华参加了负责人为黄大良组建的为被告覃塘辖区一水泥厂运送粘土矿的车队,而被告贵港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则是承揽被告覃塘辖区一水泥厂运送粘土矿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四者对受害者陆丰仁的死亡均有责任,均应当承担受害者陆丰仁死亡的赔偿责任,特别是被告覃塘辖区一水泥厂在整个事故中应当承担陆丰仁死亡的主要责任,因为其生产车间出事故的进料口缺失安全保障设施,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直接造成了受害者陆丰仁的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政府、司法等部门多次调处未果,受害人陆丰仁的父母、妻子、两个未成年女儿诉至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把上述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0多万元。

    被告覃塘辖区一水泥厂愿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但是原告要求赔偿的数目过高,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各项赔偿损失,而原告方主张依照工伤标准计算,两者计算标准相差甚远,数额相差较大,而且受害者不属于其单位员工,不同意按照工伤标准计算。被告贵港市一建筑工程公司也愿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答辩意见跟覃塘辖区一水泥厂一致,而被告黄山华(车主)则觉得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且事故并不是在其车上发生,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黄大良(运输队负责人)则觉得是受害人自愿加入运输队运营,不是自己邀约其加入,其不应该负任何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因赔偿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问题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越来越尖锐。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审核了涉案的一切证据材料,到案发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情绪非常不稳定,曾聚集了几十名村民到事发黄练峡某水泥厂就赔偿问题讨说法,激烈冲突随时可能上演,类似此般当地社会影响较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较尖锐的案件,一定要通过调解妥善解决,才能平息矛盾。为此,主办法官及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三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经主办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并结合情、理、法等方方面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就赔偿数目差距逐渐拉近,最终于日前达成了被告覃塘辖区一水泥厂、贵港市一建筑工程公司及黄大良、黄山华一次性赔偿五原告全部经济损失550000元,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550000元赔偿款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完毕。

    这起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后成功化解纠纷,既切实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又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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