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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贪小利 “老计生”走上犯罪路
作者:季曙斌   发布时间:2004-01-09 14:56:58


    被告人陈明辉,原系江苏如皋市夏堡镇计划生育助理兼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从事计划生育工作长达23年之久,他曾经为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贡献。可是,56岁的他却为了“情面”,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卖手中的权力,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偷梁换柱 篡改废证

    如皋市夏堡镇某村薛某夫妇于1991年5月8日已生一女孩。1998年年初,薛某夫妇以弟弟系哑巴为由,找时任乡计生助理的陈明辉说情,要求办理第二胎生育证。陈明辉明知薛某夫妇不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但碍于情面,仍然安排他人填报《南通市申报特殊照顾生育预审表》并报送上级计生委审批,南通市计生委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特殊照顾的决定。

    其后,在薛某夫妇又多次找其说情的情况下,陈明辉于2000年上半年,将本镇肖某因患肝癌而未用的编号为0006083的第二胎生育证,采用涂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偷换照片等方法,为薛某夫妇办理了生育证,后薛某夫妇持该证于2001年9月11日生育一子,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事实。

    瞒天过海  丧偶成了“初婚”

    如皋市夏堡镇某村吴某与孙某于1999年初结婚(未领结婚证),孙某系丧偶再婚,再婚前已生育一孩,后吴某请其叔叔找陈明辉说情,要求办理生育证,陈明辉明知吴某、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孙某系丧偶再婚已生有一孩又未达到生育第二胎的年龄,但碍于情面,授意他人为其办理初婚未育的证明,以双方初婚未育的名义领取结婚证,从而取得领取一孩生育证的资格。

    为此,陈明辉收取吴家人民币700元,于1999年4月为吴某、孙某办理了编号为45816的一胎生育证。2000年12月16日,孙某持该证在镇医院生育一子。

    信口雌黄 活人顿成死人    

    如皋市夏堡镇某村鞠某夫妇于1997年7月持21035号生育证生育一女。1998年初,经妇查,鞠妻顾某怀孕在身,鞠某即请朋友出面找陈明辉要求办理二胎生育证,并送给被告人陈明辉2瓶五粮春酒、2条红塔山香烟。

    陈明辉同意以罚款8000元的方式申领二孩证,报到如皋市计生委后,如皋市计生委经审核未予批准。1998年8月,顾某怀孕临产,鞠某又多次找陈明辉要求办理二胎生育证,陈明辉主动授意鞠某办理持证所生女儿已死亡的假手续以换领生育证,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鞠某夫妇活着的女儿被办理了有关手续变成了“死人”。陈明辉持假证明手续和21035号生育证为鞠某夫妇到如皋市计生委骗领了生育证。鞠妻于1998年8月21日,在医院生育一子。

    咎由自取 黄昏入高墙

    经陈明辉采取“变术”先后出生的4个“二胎”,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导致了与之相同条件的群众相互攀比,误认为他们也可以办生育证,对党的政策产生了迷惑。办不到证的,就外出逃生、躲生,严重增加了计生工作的难度,有关部门对陈明辉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将陈明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时的陈明辉是这样表述的:“我碍于朋友说情,贪图小利,一切围绕钱字、情字,忘记了自已应有的职业道德,在原则、政策法规面前,情大于法,权大于法,滥用了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实施。”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明辉身为专职计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生育证,并非法占有国家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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