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违法砍伐金钱松 马虎村官险坐牢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2-10 10:34:08


    日前,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某村村支书孙某等人,因一时大意砍了几棵“不能”砍的树,差一点就换来了牢狱之灾。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虑到孙某只同意砍伐一棵金钱松,且系为了农村电网改造,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4月,在村电工周某的建议下,该村村支书孙某组织召开了一个党员、队长会议,就该村是否申请低压电网改造一事征求意见。与会同志均表示应该进行农网改造,因孙某忙于该村与他村撤并及支部换届之事,便将电网改造的事情全部委托给了周某负责。同年7月,当负责电网改造的施工队来到该村响水口处施工时,发现现场有两棵野生金钱松影响了架线。周某当即拨通了村支书孙某的电话请求此事。孙某知道村里的这几棵金钱松是不能随便砍伐的,于是专门赶到实地进行了察看,并表示如果还有其他办法就不要砍树,确实不行就砍去一棵。几天后,周某让人砍去了其中一棵。就在这一天,周某为了便于施工,共指使他人砍伐了五棵野生金钱松。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周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金钱松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依法予以惩处。

    从这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孙某和周某虽然也知道野生的金钱松是不能随意采伐的,但显然对非法采伐行为的后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他们来说,这一次的教训是深刻的,而作为林业部门也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作为职能部门有没有做好对金钱松、银杏之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譬如到农村开展有关森林法的普法宣传,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排查,树立警示牌等等,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