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保娃、赵长安等人结伙殴打他人致死人命案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保娃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长安、郭斗、赵青绍、杜连波有期徒刑三年到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不等。
被告人毛建军(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高云吉均系出租车司机,毛建军曾被高云吉打伤住院。2001年2月4日凌晨2时许,毛建军、刘保娃纠集赵长安、郭斗、赵青绍、杜连波以及张青春、任海江(两人另案处理)预谋报复高云吉。随后,刘保娃等人分别乘坐杜连波、毛建军所开的出租车窜至三门峡市火车站,赵长安在车上等候,毛建军、刘保娃等七人上前对高云吉进行围攻殴打。随后,刘保娃、任海江、张青春将高云吉强行架入出租车,将其拉至三门峡市风景区,当车行至三门峡市风景区2号码头时,高云吉下车逃跑,刘保娃、张青春、任海江三人持刀追赶上后,将高云吉刺死,并将尸体抛于黄河之中,然后乘坐赵长安所驾的车逃离现场。杜连波于2001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保娃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拉至黄河边杀害,并将尸体抛于黄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长安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连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