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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机器厂170万公款被私分案宣判
作者:谭中文   发布时间:2004-02-20 15:08:17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葛茂群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葛茂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赃款122939.60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江南机器厂在二级经营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下属的江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经理葛茂群认为,总厂规定的本公司工资基数及资金指标太低,便擅自决定采取虚拟工程成本,减少公司利润,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职工奖金等。此决定在公司经理办公会上经领导成员陈迎建、姜林、罗冬福等一致同意后,于2001年7月至2002年12月,在葛茂群及姜林的具体安排下,罗冬福以个人名义借江南机器厂一村、三村宿舍工程材料款,由公司员工李俐从公司财务领出现金50.5万元后,将其中的49万元交给彭石林和刘世奇共同进行帐外管理。该公司主管会计王进在葛茂群的授意下,从楠竹山税务局开出一张假的建筑发票进行平帐。

    2001年12月,在葛茂群的授意安排下,由江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将“工程款”付到湘潭县良湖预制场负责人陈军及湘潭县第五建筑公司一处负责人谢正明的帐户上,再由陈军、谢正明分别将“工程款”提取现金返回给江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通过此种方式江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于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共计套取公司资金114.8万元。其中,由彭石林、刘世奇共同帐外管理的为15万元;由唐杜辉、刘世奇共同帐外管理的为99.8万元。

    2001年3月至2002年8月,在葛茂群的安排下,唐杜辉、刘世奇将公司的房租收入22803元,废旧物资变价收入33980元,公司所属工程部承包帐上余额6257元以及公司五十周年庆典礼金6200元全部纳入帐外管理。

    综上,该公司进入帐外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为1707240元。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间,葛茂群及公司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公司从帐外管理的资金中以发绩效工资补差、奖金、电话费补助等名义发给个人,共计1272174.60元。其中公司管理人员及主管会计15人私分793742元,被告人葛茂群分得106939.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茂群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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