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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法院判决一起“零口供”案
作者:郑妍 徐运   发布时间:2004-02-25 11:44:05


    重庆市无业人员廖礼汉在列车上作案逃脱,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然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照样追究廖礼汉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判处案犯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2年11月19日3时许,廖从蚌埠火车站搭乘由常州开往北京的1426次旅客列车,伺机作案。在16号车厢,廖趁山东籍旅客李某熟睡之际,用刀划破李的裤子,窃得总计5000元人民币,此事正巧被江苏旅客刘某发现并上前制止,廖随即用刀朝刘的胸部和右前臂连刺数刀,之后跳车逃跑。被害人刘某后经抢救脱险,经鉴定,刘的右肘和右手拇指功能发生障碍。

    2003年1月26日廖被抓获归案,但他始终拒不认罪,自称案发当天不在1426次旅客列车上,更没有刺伤过旅客。

    然而大量的证人证言,有力地证明被告人廖礼汉的犯罪事实。曾与廖结伙行窃的李某称看见廖随着乘坐1426次的旅客检票进站,另有一些曾与廖一起在津浦线列车上行窃者均证实廖习惯采用的盗窃手法与此案一致。与失主相对而坐的两名旅客证实自己目睹廖盗窃钱财,持刀伤人的经过,被害人刘某也赶来当庭对证。

    上述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廖礼汉盗窃并使用暴力刺伤旅客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廖礼汉虽然归案后拒不认罪,但法院所掌握的确实充分而且形成锁链的证据,使他难逃法网,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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