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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长柴王群被判十二年
作者:冯丽萍 张浩林 发布时间:2004-03-03 17:47:15
3月3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长柴王群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柴王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柴王群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间,曾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四局任副处长、处长。2002年8月7日,他因涉嫌受贿被逮捕,被捕前任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 经查,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于1994年接受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联系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为刘爱党办理企业资质晋升,此间,先后非法收受了刘爱党所送的人民币8.78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2千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0.1613万元的住房一套,另外还有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劳力士表一块和价值人民币2.38万元的雷达表一块。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王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出面联系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盛发公司办理资质晋升,并收受他人财务,其行为应以受贿性质认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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