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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婚车临时换 婚庆公司双倍赔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04-03-05 10:39:53


    婚礼当天为朋友预订的加长卡迪拉克轿车,却被临时更换。为此杨某和孔某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双倍赔偿原告杨某9000元。

    杨某诉称,因自己的朋友孔某准备在2003年9月6日举办婚礼。在2003年8月初,他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庆典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婚庆当日为孔某提供一辆加长的卡迪拉克牌轿车用于头车服务。协议签订后,孔某支付了租车款4500元。但2003年9月6日婚庆当天,被告却只提供了一辆非常破旧的小林肯牌轿车,且车身有多处伤痕,外观非常难看。一对新人只能乘坐这辆破旧的花车举行了婚礼,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为此,两原告要求被告婚庆公司返还租车款45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9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被告婚庆公司签订的《庆典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是租赁协议,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在孔某交纳了租车费用后,被告就应按照约定,准时将租赁标的物提供到婚庆现场。但被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予以变更,使原告当时无从选择其它补救措施。其行为势必给举办婚礼的双方造成一生无法弥补的遗憾,故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双倍赔偿,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退还租赁费及索要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是杨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孔某虽然交纳了租车费用,但其不是合同主体,不享有与合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故法院对于孔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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