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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开房三天 犯强奸被判八年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3-05 14:28:31


    利用网上交友,实施强奸犯罪的被告人朱某。3月1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3年9月,20岁出头的德清县筏头乡村民朱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年仅12周岁尚在读小学的女生安某。时隔不久,朱某便约安某出来见面,两人一直玩到深夜,并在武康镇上的一家宾馆开了房间。第三天,在当地一家饭店的客房内,朱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慑于法律的威严,朱某如实交待了其连续三晚与安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我国法律鉴于幼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为维护其身心健康,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所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朱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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