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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命天涯整五年 一朝自首获轻判
作者:汪来超 发布时间:2004-04-14 09:44:58
2003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琨在经历了五年的亡命生涯后,最终投案自首,他告诉法官:“我犯了罪,如果不投案自首,再混10年、20年,仍然是个在逃犯,仍然不敢回家与亲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我要投案自首,认真接受改造,争取立功减刑,早日洗清罪恶,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五年前的月黑风高夜 1998年的冬天好象来的特别早,11月底,在中原地区已是大雪纷飞。被单位开除几个月的王琨,结婚后与父母分灶另过,靠妻子打临时工挣的几个钱过日子,总感觉手头拮据。看着同龄人过的比自己强,心里总不是滋味。“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王琨总想着有一天能暴富。 11月25日,王琨骑自行车在街上闲逛,看到离自家不远的临街院内有人进进出出往里搬香烟,他愣了一下,忽然想到这是一个挣钱的机会,便推车到马路对面抽着烟停了一会,吹着口哨回家了。为了更具有把握性,之后的几天,他都在同一时间去那里察看,最后确信那是一个存放香烟的仓库。 11月28日晚上,王琨找到自己的朋友张玮(已判刑),问他想不想挣钱,说自己“把握”好了一个地方,那里存放了好多烟,有“三五”、“红塔山”等,二人一拍即合,决定立即动手。考虑到只有他们两个,感觉人手不够,便又找到马汴生(已判刑)。当天晚上,三人准备好了作案工具。 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前往预定地点,正准备往外搬烟时,在屋里看货的陈清亮被响声惊醒,还没来得及出声,马汴生的锯条刀就架在了他的脖子上,并威胁说:“如果吭声,就弄死你。”从农村来城打工的陈清亮哪见过这阵势,只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将烟一箱一箱往外搬。临走时,三人怕陈清亮报案,又用绳子将他反绑,将嘴用布堵上,然后将烟(总价值14326元)搬到出租车上扬长而去。案发后,张玮和马汴生迅速被捕归案,而王琨则揣着家里仅有的300多元钱,踏上了逃亡之路。 流浪 不堪回首的日子 王琨出门时,什么证件也没带,糊里糊涂地坐上火车到了北京,又到了石家庄,再转回到济南,在济南,他带的钱已用得差不多,就在郊县蔬菜队里给人干活,干了十多天,碰上查户口,他只好又走。没有证件没有钱,王琨就在城市拾垃圾。为躲避追捕,他经常换地方,都是徒步行走。五年时间,他时刻生活在惊恐之中,从不敢在一个地方呆太长的时间。担惊受怕、颠沛流离的生活使他食不甘味,多少个夜晚从恶梦中惊醒,五年里,他在郑州、德州、济南、南京等地不停地“转场”,白天拾垃圾换取生活费,夜晚就睡在人家屋檐下或大桥下。有时逢下雨,没有吃的,他就偷人家菜园里的蔬菜,没有锅,就生吃,他感觉自己犹如一只过街的老鼠。 自首 法院从轻判处 逃到天涯终是囚。王琨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五年来一直过着不安定的生活,身体本来就不好的王琨,1986年曾做过心脏手术。终日惶恐不安的生活又使他的身体大受损伤。逃亡生活难以为继,他不想客死他乡无人问,他想到了自首。 王琨在郑州期间,通过向律师咨询,坚定了投案自首的信念,2003年12月8日上午,王琨终于扔下心中的包袱,打消疑虑,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由于王琨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警方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阔别亲人五年的王琨终于与家人团聚。 2004年2月5日,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琨涉嫌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琨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鉴于王琨患有众多不易收监的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之(属重大疾病范围)规定之内容,判决生效后,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王琨监外执行的决定。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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