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通宝典当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某、副董事长陈某、副经理张某,向167户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和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相应罚金。
1997年初,被告人林某、陈某夫妇用虚假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书骗取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新乡市自由路81号开办了“新乡市通宝典当行”,林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任副董事长,张某任副经理主管吸收资金业务。新乡市通宝典当行开业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典当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规定,印发宣传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出具股金证,承诺不承担风险,按约定分红利率10%到18%领取固定回报,股金可以随时存取。吸收资金后,新乡市通宝典当行即利用所吸收的资金开展其他典当业务及支付高息。1999年9月底,因经营不善,通宝典当行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及利息,林某、陈某出逃。法院另查明,1997年至1999年,新乡市通宝典当行吸收社会人员入股共167户,至今尚有54户的99.7万元无法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乡市通宝典当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吸收股金的名义向超过150户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且给存款人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属具有严重情节。林某、陈某和张某作为新乡市通宝典当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