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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门而入行不轨 被逼无奈少女跳楼
作者:邢全亮 胡爱军   发布时间:2004-04-22 13:38:37


    “咚咚咚”—— 敲门声惊醒了刚刚入睡的小吴,她以为有什么急事,忙穿上衣服去开门,可万没想到站在眼前的竟是路玉波。

    一年前,18岁的小吴从江西进贤县来到北京昌平,在“班尼路服装专卖店”卖服装。40岁的路玉波是与“班尼路服装专卖店”相邻“耐旅鞋店”的员工。他们二人根本无任何交往,只是上下班时在街上偶尔见面礼节性的打个招呼而已。

    2003年10月22日21时许,路玉波喝得酩酊大醉,跌跌撞撞地来到了“班尼路服装专卖店”三楼小吴的宿舍,慌称找她有事。“你找我什么事?”“其实也没什么事,就是找你陪我聊聊。”路玉波边说边死皮赖脸地进了宿舍,搂住小吴胡乱地摸了起来,进而提出要与她在此同床共宿。小吴十分气愤“你滚开!”,用力正脱了纠缠跑出宿舍。路玉波恼羞成怒,追上小吴,左右开工,狠狠地打了她两个嘴巴。小吴猛的转身跑回宿舍,把门插上,立刻被红了眼地路玉波一脚踹开,又搂住小吴,抱她上床。这时,小吴突然冷静下来“放开,我先去趟厕所。”小吴进了厕所将门反锁,打开后窗顺着墙外下水管正欲逃走,门突然被路玉波猛的踹开。小吴慌不择路,纵身跳了下去 ……

    不幸中万幸,小吴的性命保住了。2003年12月,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胸12、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不完全损伤;双侧跟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2004年3月,经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吴的伤残程度属八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2004年4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路玉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吴赔偿款82800.57元。  

    宣判后,路玉波未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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