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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堂设公司 维权路不正
作者:王斌 单立勋   发布时间:2004-10-11 14:40:22


    李某因丈夫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将丈夫骨灰盒摆放在其生前公司办公室内,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工作。今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将骨灰盒取走。

    农民赵某原是某公司司机,2004年2月15日赵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目前正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7月9日,赵某之妻李某,因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未审结,自己未得到赔偿款,就找到丈夫生前公司与公司经理协商赔偿款问题。但是公司经理未给解决。

    2004年6月5日13时许,李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赵某的骨灰盒摆放在公司办公楼门厅处,并烧香,后经公安部门解决未果。李某的行为使公司员工整日议论此事,无心工作。无奈,该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骨灰盒及香炉立即取走。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因丈夫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经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不应采取违法及违反公德的方式处理问题。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生产经营秩序已构成妨碍,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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