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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豆种坑农 售假被判赔偿
作者:刘洪利   发布时间:2004-10-11 15:46:05


    近日,售假坑农的张某某、李某,被山东省茌平县判处赔偿贾某某等损失34754.1元,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至11月间,茌平县贾寨乡贾某某等40户棚菜农在该乡李某处先后购买了超级改良绿丰荚豆散种。该种子说明书记载:播种后55天左右即可采收,采收期可长达80天以上,豆荚宽扁形,长约25——30厘米,亩产可达8000斤以上。但贾某某等种植后,发现大部分豆角属杂种,长出的豆角仅8——10厘米长,达不到说明标准 ,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贾某某等于今年起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查明,该种子系李某在聊城市富友良种研究所张某某处进购。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劣质种子供货者应付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销售者,在没有确保种子质量的情况下,将劣种售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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