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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未登记死亡 店主赔偿万元
作者:胡庆元   发布时间:2005-09-19 17:23:57


    妇女杨某到一旅馆未登记住宿,后因煤气中毒死亡,日前,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店主贺某给付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2万元。

    2004年12月22日,宜宾县凤仪乡妇女杨某到贺某经营的旅馆,未经登记便在该旅馆住宿。2005年1月22日早上,杨某被发现已经死亡。后死者杨某的三个子女与贺某在宜宾县某调解中心达成赔偿协议,由贺某赔偿杨某的三个子女各种损失1.2万元,调解协议书签定之日给付2000元,死者杨某的运输费和裹尸费800元由贺某承担。调解协议签定后,贺某于当日给付杨某三个子女2000元,尚欠9000元未付。杨某三个子女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经营旅店管理混乱,造成杨某未经登记入住并发生死亡事故,贺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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