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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儿医治后死亡 个体医生担次责
作者:胡庆元 蓝剑   发布时间:2005-09-20 09:34:04


    4岁幼女洪某因发烧生病到个体医生黄某处医治后死亡,洪某的父母便将医生黄某告上了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黄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洪某某各项损失费6788元。

    2005年1月29日刚天亮时,4岁的洪某发病,洪某的奶奶发现后,便将洪某带到个体医生黄某处医治。黄某给洪某打了一针后,洪某被其奶奶带回家。回家十多分钟后,洪某全身发抖,又吐又拉,洪某又被奶奶背到黄某处输液,下午5时回家。晚上,洪某仍然又吐又拉,其爷爷又去喊黄某到家为洪某治病,黄某给洪某输液、喂药后回家。当晚12点钟左右洪某死亡。经鉴定为:洪某系因气管内吸入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经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在黄某处治病一天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洪某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合计16970元。洪某负担60%的责任,黄某负担40%的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6768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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