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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首例"气死人"案一审宣判 原告获赔5万
作者:李丹 郭毅   发布时间:2005-10-27 15:27:30


    “气死人"到底该不该赔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日前认为,导致死者发病的原因是他与被告争执诱发的,是被被告气死的。所以,一审判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哈尔滨市尚属首例。

    今年47岁的季某与其东侧邻居曹某因房屋采光问题发生纠纷,从争吵发展到撕扯到一起。气愤不已的季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可他被民警告知,曹家已经报了案,对方称季某动手打伤了曹某,要求季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18时许,季某从派出所回到家后,发生胸口闷、喘不过气现象。在将季某送往医院的路上,季某心跳停止。

    200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季某的死亡鉴定书结论为:“季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季某的家人认为,季某是被曹家人气死的,于是将曹家几人起诉到法院。

    松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曹家人与季某争吵、厮打,造成季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虽然被告不知道季某有冠心病,但他们本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季某情绪激动的后果,而情绪激动是造成季某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与季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季某也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季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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