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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区纪委副书记收取8万感谢费被判缓刑
作者:袁研 发布时间:2006-03-24 10:03:05
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委员、纪委副书记敖志勇,在任该区慈化镇党委书记期间,因收受当地煤矿老板及学校校长8万余元贿赂,3月23日被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被告人敖志勇,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专文化,中共袁州区纪委原副书记。1984年在原宜春市体委工作,任武术教练;1988年停薪留职经商,90年回市体委工作;1992年再次停薪留职经商半年,后回体委工作;1995年底任原宜春市体委群体科副科长;1996年初任湖田乡副乡长;2001年底任慈化镇党委书记;2005年5月任袁州区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2005年2月18日,慈化镇属新塘煤矿的承租(经营)人欧阳国祖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与慈化镇政府签订了继续租赁经营至2013年的《继续租赁合同书》。欧阳国祖为感谢时任镇党委书记的敖志勇的关照,于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送给敖志勇现金10万元。当年4月间,敖志勇在调离慈化镇党委书记之职时,主动向欧阳国祖退回了8万元。5月间,欧阳国祖再次送给敖志勇现金5万元。 2004年中秋节前,欧阳国祖为能得到敖志勇对煤矿安全生产、税收等方面工作的关照,送给敖志勇现金5000元。 2002年后,慈化镇部分编外(代课)教师为解决编制问题,共同凑钱并推举该镇伯塘小学校长黄宗贵“跑关系”。2003年和2004年间,先后两次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有25名代课教师解决了编制问题。为感谢敖志勇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争取到教师转编优惠条件所做的工作,黄宗贵先后于2003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送2000元和1000元现金给敖志勇。 2004年中秋节,慈化镇增强煤矿股东陈祖虎为能得到敖志勇对该煤矿生产工作的关照,送给敖志勇现金2000元。 慈化中心小学校长陈书华为能让镇里给予代课教师名额和感谢敖志勇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先后于2003年春节、中秋节和2004年10月间,均送现金1000元给敖志勇。 案发前,被告人敖志勇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向慈化镇党政负责人交待了主要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敖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敖志勇在案发前能主动向党政机关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属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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