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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峰让电不属不可抗力 房产商迟延交房赔偿300万
作者:武春华   发布时间:2006-07-27 09:14:21


    别墅区在开发时与业主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因当年市政府的避峰让电措施致使交房期限向后顺延了两个月左右,该别墅区的12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位于青浦区的某别墅区是三年前开发的,孙某等人在前年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以每栋总价25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12套别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产商应当于当年8月31号以前交房,如未在此期限交房则应当向买方以每迟延一天承担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方式计算。合同签订后,开发商要求建筑商抓紧时间施工,但恰逢当年电力短缺,电力公司要求该建筑商实行避峰让电措施,工程将不能按期完工。开发商无奈只好将交房期限顺延了两个月,后来买卖双方又因房屋质量、交房手续、交房通知的送达方式等产生了争议,有的导致至今买方也未能收房。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避峰让电不属于不可抗力,房产商在交房时存在部分材料不全、对个别买方有通知不到位等情况,故判决开发商向12名业主支付总共300万元的违约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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