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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溺水身亡 游泳馆被索54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6-08-14 10:17:01
张先生到游泳馆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家中只留下妻子、女儿和年迈的老母亲。悲痛万分的母女三人认为游泳馆对事故应负有责任,便将其告到了法院,提出了5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的妻子、女儿和母亲作为共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6月2日,张先生到被告开办的位于丰台方庄的某健身中心游泳。游泳期间,张先生的同伴突然在泳池里找不到他了,在四处仔细找寻时,发现张先生躺在池底,同伴一面施救,一面连呼。被告的救生员发现后,与其同伴一起将张先生救出水面,后进行救护并将其送至医院。但张先生最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对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因张先生之死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损失54万余元,其中包括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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