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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被指出售过期药品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7-01-11 13:38:39
近日,刚满十九岁的小钟将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医药费4392元,并赔偿CT费、交通费、食宿费1500元,律师费500元,合计10784元。
原告小钟在诉状中称,因患强直性脊椎炎,原告于2006年7月16日到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按医嘱从被告处购得四个疗程的“鹿氏通痹丸”(系被告自制中药丸剂),每个疗程40天,共计4392元。 2006年10月,原告发现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12日,而药品的内包装袋上标注药品有效期为一年。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采用粘贴的方法将药品外包装上的有效期从“一年”更改为“两年”,并将批准文号由“(2003)京药制试字[365]第F-2232号”粘贴更改为“(2005)京药制试字[365]第F-2232号”。因此,自2006年8月12日起,原告所服用的药品即为过期药品。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赔事宜,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药物过期的情况下,通过采用粘贴手段,更改药品有效期和批准文号,以达到将过期药品销售给患者的目的,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并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给予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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