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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心血凝成《芳草泪》 电视台擅自播放侵权
作者:邵泽毅   发布时间:2007-04-19 08:50:05


    一位潜心民间艺术的基层曲艺工作者,自己出资,创作了柳琴戏《芳草泪》,却被县电视台擅自播放,日前,这起柳琴戏著作权纠纷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柳琴戏又叫“拉魂腔”,是源于鲁南的地方戏曲,近几年,一度被冷落的这一曲种再度焕发生机,备受鲁南苏北群众的喜爱。原告刘志金是苍山县柳琴剧团的一名职工,多年来,他痴迷于这一民间艺术。2004年,他个人创作并出资制作了8集柳琴戏电视片《芳草泪》光盘一套(8盘),经山东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5年5月,郯城县电视台从市场上购买该套光盘后,在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中播放,并在播放过程中插播了多种商品广告,未经刘的许可,也未向刘支付报酬。

    2006年月10月24日,刘志金认为郯城县电视台未经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播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郯城县广播电视局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广播电视局辩称,被告购买了《芳草泪》在电视上进行了播放,是为了宣传地方文艺,满足电视观众观看地方戏的要求,目的是为了宣传而不是侵权。而且,被告在接到原告停播通知后及时停播,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原告对于电视片《芳草泪》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郯城县电视台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该电视片,应当向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行为违反了该项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郯城县电视台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主管单位郯城县广播电视局承担,遂判决郯城县广播电视局停止播放,并赔偿刘志金经济损失4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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