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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擅自播放电视剧 影视公司索赔20万
作者: 张爽   发布时间:2007-04-24 16:24:03


    日前,北京某影视公司因其拍摄的电视剧被擅自复制并在互联网上传播,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波某通信公司和某电信公司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原告北京某影视公司称,原告与其他单位联合摄制了电视剧《我的泪珠儿》,其他摄制方仅享有该剧的署名权,原告则享有包括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2006年3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宁波某通信公司和某电信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该剧,并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这种擅自复制电视剧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该剧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现经过法官努力,双方已经达成初步调解意向。西城法院将于4月25日14时对双方进行调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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