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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擅自登载小说被判侵权赔偿作者4万元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04-25 13:37:13


    因自己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被搜狐免费转载,小说作者李某一纸诉状将这家知名门户网站告上法庭。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

    2005年下半年,李某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自去年3月起,李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截至同年6月底,小说写至第100章,李某于7月就作品的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

    此后,李某在搜狐网原创频道的“都市情感”栏目中发现有作者为“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网页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6月4日,截至当年7月11日,点击数为13256。而在搜狐的啃书一族论坛中,也有该小说前32章和前20章的相关链接。

    2006年7月,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在搜狐网首页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搜狐删除了网页上的相关内容,同时提出答辩理由认为小说是网友以发帖形式登载,并非网站所为,因此不具有主客观上的故意。

    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站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网站原创频道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陆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而李某对此并未表示许可,搜狐也未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啃书一族论坛上所登载的相关内容,其发贴人为该论坛首席斑竹(版主),搜狐对其管理人员的这一职务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李某提起诉讼后,搜狐对原创频道内的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却忽略了对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必要检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鉴于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切依据,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综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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