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过了对奖期限,百事可乐公司没对某公司持有的中奖瓶盖全部兑现奖励而引发纠纷。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过有奖活动规定的兑奖日期后,百事可乐公司选择不予兑奖并无不当。
2005年,百事可乐公司发布消息举办“开盖有大奖,赠饮空前多”的有奖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兑奖日期:2005年10月16日17时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2005年10月22日,原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焦某从向废品收购人员龙某处收购百事可乐中奖瓶盖112026个,后持上述瓶盖向百事可乐公司兑奖,百事可乐公司对该公司交来的44330个有奖瓶盖给予了兑奖;对其余的有奖瓶盖,以超过有奖活动的兑奖期限为由未予兑奖。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原告要求百事可乐公司给付6448罐355毫升的百事可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百事可乐公司有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超过活动规定的兑奖期限后,双方对诉争标的又达成了新的买卖关系;亦不能证明超过活动规定的兑奖期限后,百事可乐公司有法定或合同约定应予兑奖义务。在超过有奖活动规定的兑奖日期后,原告已经丧失了向百事可乐公司主张兑奖的权利,而百事可乐公司有权选择予以兑奖或者不予兑奖,百事可乐公司选择不予兑奖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