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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媳争夺祖坟补偿款 法院判决双方均分
作者:袁鹏 发布时间:2007-07-02 10:18:23
自家祖坟被挖,儿媳却将万元补偿款据为已有,公公一怒下将其告上法庭,6月29日,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均分补偿款。
已年过古稀之年的田老汉家庭很不幸,老伴和小儿子前些年先后去世,伤心的田老汉将他们葬在自己家在城东的祖坟上。而儿媳赵某一直没有工作,儿子去世后,带着年幼的小孙子跟着老人一起居住,家庭生活一向过得十分拮据。 去年年初,济宁市某施工单位因截污工程需要,在城东挖沟时不慎挖出了田老汉小儿子的坟,而此处正是田家祖坟所在地,田老汉老伴、小儿子和其他上一辈老人都葬在这里,共有坟七个。在得知自家祖坟被挖出后,田家人立刻来到施工地点与施工单位理论,后经双方一致协商,施工单位答应给付每个坟150元的迁坟款,同时答应给付田家挖坟补偿款,两项共计1万元,这些款项包括已经挖出的田老爷子小儿子的坟和没有被挖出的其他六座坟。 儿媳赵某单独来到施工单位,将1万元钱独自领走。在得知儿媳将田家七座坟的全部补偿款都拿走后,田老汉认为1万元补偿款大部分是田家人的,儿媳不应独吞,经多次与儿媳协商无果后,将儿媳告上法院。 被告人赵某诉称,施工单位是挖出了自己丈夫的坟后给的补偿款,其他坟并未挖掘,这笔款项应该归自己。现在又没有工作,还要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况且还跟老人一起居住照顾老人,于情于理公公的诉讼都难以让自己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施工单位挖了原告的祖坟,经协商后施工单位给付了原、被告一万元的挖坟、迁坟补偿款,此款应由原被告共同拥有,数额应考虑因挖坟给原被告双方精神的损害和实际迁坟所需费用等因素。被告作为原告儿媳,领取了双方共同拥有的迁坟、挖坟补偿款1万元且拒绝返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赵某应部分返还。为此,市中区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迁坟、挖坟补偿款5000元。 对于此类家庭事件,法院建议: 家庭成员在遇到分歧矛盾时,多沟通协商,而不要采用轻辄采用过激手段,撕破亲情,付之诉讼,实在难以调和的,可以向居委会、司法所或律师寻求帮助,以减少家庭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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