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邻里纠纷使用过激语言 老人被诱发脑出血获赔偿
作者:刘红连 何燕兰 肖晋三   发布时间:2007-07-02 16:13:53


    7月2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9650.4元的5%计人民币3982.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岳母系上下楼邻居,原告陈某具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2006年4月5日晚上7时许,原告陈某、其妻郭某、女儿陈某某因被告刘某的岳母洗阳台漏水与之发生争吵。不久,被告刘某闻讯出来参与了争吵,威胁原告陈某说:“我提刀砍死你!”,当时原告陈某就气得浑身发抖,瘫倒在地,并于当晚8:30被及时送至吉安县中医院救治,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共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7266.43元。2006年11月22日,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为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2200元,因争吵时情绪激动,导致脑出血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花去鉴定费3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脑出血常见原因是高血压。高血压病人在情绪激动时容易致血压骤然升高,从而导致脑出血。原告陈某患有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发生争吵易造成情绪激动,致血压骤然升高。过激语言是导致脑出血的一个诱因,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陈某在明知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可能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未能理性处理邻里纠纷,本属不该。原告陈某突发脑出血主要在于自身特殊体征所致,正常情况下,争吵并不必然引发脑出血,但被告刘某在争吵中使用“我要提刀砍你”等过激语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原告陈某情绪激动,而与之情绪激动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一个诱因,故被告刘某使用不当语言与原告陈某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由此所造成原告陈某的损失,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