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婿郑生传帮叔叔徐太顺砍柴时不慎从树上摔下致伤,在向叔叔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月5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因帮工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徐太顺赔偿原告郑生传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226.17元。
2007年元月原告郑生传得知徐太顺在开窑烧炭须请人时,便主动要求替被告徐太顺砍窑柴烧炭,被告徐太顺鉴于与原告是亲戚关系没有拒绝,当时双方未谈及报酬等事宜。2007年元月16日上午原告在上山前碰见被告,原告当面提出去被告山上砍窑柴烧炭。被告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同时上山,被告将原告带到自己山上让原告在山上砍窑柴。原告在砍伐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8181.56元。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争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取固定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2541.5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生传是帮助被告徐太顺砍窑柴,双方形成了一种帮工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幸从树上摔下致伤,且被告未明确拒绝帮工,对此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徐太顺应当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没有任何辅助工具,徒手攀爬上树砍窑柴,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