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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夜骑摩托掉入水沟死亡 市政管理处赔偿3.5万
作者:王清声   发布时间:2007-07-10 08:36:04


    少年骑摩托车兜风,掉入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路旁水沟死亡。7月9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襄樊市政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等费用5.8万余元的60%即3.5万余元。

    2005年5月下旬,不满14岁的少年小华(化名)与丁某同在襄樊一餐馆打工。同年6月1日夜晚,小华骑摩托车,与丁某一起出去兜风,二人沿襄樊市长虹北路由南往北行驶,丁某发现行路前面很黑便下了车、劝小华别跑了。小华未听丁某的话,驾车继续行驶至正天路段西侧,掉进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黄龙沟水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华系无证驾驶,小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查明,小华出事的路段系襄樊市政管理处建设竣工并管理的路段,事发时道路尚未开通。小华死亡后,小华父亲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虽然死于交通事故,自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但小华驾车所行道路的道口与黄龙沟交接处的一定距离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致小华驾车越过道口掉入水沟死亡。对此,道路的施工者及管理者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管理欠缺,应当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小华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摩托车,不注意自身安全,过失掉入水沟死亡,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小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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