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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酒发生纠纷 娱乐中心员工打伤K歌迷被判赔偿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7-10 08:44:51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市一大型娱乐中心赔偿原告王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7500余元,而事件的起因则源于一K歌迷怒摔酒瓶所引发的。

    2006年11月5日晚,原告王圆与其朋友常某等人在被告徐州歌来美娱乐中心唱歌娱乐。晚11时左右唱歌结束,常某要求娱乐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尚未消费完的啤酒退掉,但遭到拒绝。有些失去理智的常某此时故意将啤酒瓶摔碎在地,此举立刻引起娱乐中心的强烈不满,双方遂发生纠纷,继而撕打,而原告王圆在娱乐中心人员的追打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王圆及其朋友在被告徐州歌来美娱乐中心唱歌娱乐,双方后因退酒发生纠纷,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的追打中受到伤害,对此双方均有过错。遂判决被告徐州歌来美娱乐中心对原告王圆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其余30%的责任由原告王圆自行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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