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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同居5年未结婚 分手女方索要名誉费
作者:顾政文 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7-07-11 09:54:38


    一对老年男女同居多年,因男方提出分手遭女方反对,女方向法院诉请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7月11日,经上海松江区法院调解张先生自愿补偿王女士4000元。

    年已60的张先生8年前丧妻,在丧妻后的第三年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3岁的中年丧夫的王女士。因两人家境相同感情投缘,从此张先生便搬入王女士家居住,两人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王女士的朋友劝说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合法婚姻稳定夫妻关系。但张先生认为反正都是上了年纪的人,只要俩人相爱登记与否无所谓,故一直未登记。后来由于为子女关系和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对于王女士的唠叨张先生开始看不惯,于是今年6月张先生提出分手。

    王女士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现男方提出分手给她带来名誉上的不良影响,要求张先生赔偿名誉损失费,张先生断然拒绝,两人矛盾加剧,后经双方朋友劝说,张先生答应经济补偿1万元,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事后,张先生觉得名誉上的影响双方是平等的,给女方这笔钱太冤,因此拒绝支付。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这笔名誉损失费。

    法院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出于俩人自愿,不存在给女方带来名誉损失,张先生多年居住在王女士家,在经济上王女士支出较多,张先生可以适当补偿。故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老年人比例的加大,对于单身的老年人,要慎重对待暮年婚姻,懂得自我保护,把握婚姻的合法性,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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