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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时刻"失忆" 新婚夫妇怒告摄影公司获赔
作者:齐光辉 连晓琳   发布时间:2007-07-12 15:18:53


    为了给自己的结婚幸福时刻留下永恒的纪念,河南省禹州市的向阳和小燕(化名)与某婚纱摄影公司,签订了近3000元的婚庆服务合同,聘请该公司对自己的婚礼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然而就在小夫妻向该公司要求交付录像带,却被告知录像带遗失。倍感失落的小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婚纱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录像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7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婚纱摄影公司返还录像费用28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相爱已久的向阳和小燕经过几年的恋爱,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为让自己的婚礼办的体体面面,留下永恒的回忆,2005年9月20日,二人牵手走进禹州市一家婚纱摄影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价格为2754元的婚庆服务合同,该公司承诺婚庆服务包含婚纱摄影、新郑龙湖镇外景拍摄,结婚当天的新娘盘头、婚纱、婚礼录像及后期DVD光盘制作等项目。12月20日,婚礼如期举行,由于事先经过精心的准备,整个婚礼充满了温馨浪漫,亲朋好友赞叹不已,小俩口心中充满了幸福。

    12月29日,正度蜜月的向阳和小燕,满心欢喜的依约到婚纱摄影公司取DVD光盘时,却被告之光盘还没做好,需再等上几天。几天后,二人向该公司追要DVD光盘时,公司员工支支吾吾,最后才告知婚礼录像带丢失了,光盘无法制作。获此消息,小俩口的心情顿时失落到了极点,这意味着婚礼那一刻将永远无法重现,二人遂即找到该婚纱摄影公司负责人张某质问。张某却以录像带丢失是员工的疏忽,责任在员工,与公司无关搪塞。听此答复,向阳和小燕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婚纱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录像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阳、小燕与被告某婚纱摄影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服务费用,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婚礼录像资料丢失,构成违约,故应当返还录像费用。鉴于婚礼录像的特殊性和不可弥补性,被告的过失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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