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影视公司未兑现承诺 歌手依法赢回培训费
作者:冯晓雪   发布时间:2007-07-18 09:56:28


    因影视公司未兑现为自己出专辑的允诺,歌手小杨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影视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约定书,影视公司给付小杨5.7万元。

    2005年7月17日,小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作约定书约定,小杨向影视公司交纳6万元培训费,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为小杨在6至12个月内出版1到2首歌曲,其中一首为电视剧主题歌,并为其拍摄MTV供对外宣传。小杨在影视公司音乐中心学习歌曲、MIDI、编曲、录音技能,至按时完成影视公司分配的任务和学习课程基础上,半年后按程度核发薪资,三年内能独立创作、录音、作曲。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影视公司共为小杨发放了3000元薪资。

    2006年11月,小杨诉至法院称,影视公司没有兑现6至12个月内为自己出版1首歌曲,其中一首为电视剧的主题歌,并拍摄MTV;半年后按程度核发薪资;三年内能学习到独立创作、录音、作曲能力,协助自己增长表演造诣,全权决定安排自己演出事宜,使自己获得最大收益的承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交纳的6万元培训费。影视公司称,公司已履行合作约定书约定的义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同意解除合同,但6万元不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影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与小杨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书》有效,影视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没给小杨出版歌曲、拍摄MTV等约定,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杨要求与影视公司解除合同,影视公司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予以允许。影视公司应赔偿小杨为此遭受的损失,并偿还其交纳的培训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