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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头"高速上演空中飞车 无禁行标志施工者赔偿
作者:夏馨   发布时间:2007-07-23 11:48:00


    2005年11月20日下午2点40分左右,几位交警乘坐的中型客车行驶在“青银高速”上,冷不防汽车飞了起来,随即跌落在农田里,车上六人均受了伤。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结论。施工人赔偿伤者李某的各项损失7136.68元。

                  “断头”高速上飞车 六名交警受伤

    11月20日下午2点40分左右,李警官乘坐本单位交警队的中型客车从京福高速向青岛方向行驶,当走到齐河段时,看到“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入口”指示牌,就按着指引驶向了“青银高速公路”,正当大家期盼着早点回到家时,这辆汽车“嗖”地一下飞了起来,还没等车里的人们明白过来,汽车重重地摔在了农田里。车内的六个人都飞离了座位,一个个东倒西歪,所幸没有重大人身伤亡。原来他们行驶的“青银高速”还没有完成施工任务,是一个“断头”高速。断头处就象悬崖,没有一点过渡路面。这是摔在了农田里,要是掉在水渠里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据说这已经是这条“断头”路上掉下的第四辆车了。

                 索赔之路难行,高速管理者、施工者齐当被告

    事故发生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很快展开了调查,查明这条路是一条正在施工的高速路,还未通车,事故发生时这条路上没有警示标志牌。交警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是施工方的全部责任。受伤人员在齐河县简单包扎后都回到青岛住院或门诊治疗。李某一共住了8天医院,花医疗费5499.25元,医生建议出院后休养一个月。

    为赔偿问题李某找高速公路和承建高速公路的公司,他们都认为自己没责任,相互推诿,没办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伤的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及下属合同项目部等单位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1034.25元。

    高速公路认为,其是工程的招标人、业主,工程另有承包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高速公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高速公路不应承担李某的损失。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辩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未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作为判决我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施工方某公司下属合同项目部辩称,其是施工方某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受公司委托完成施工任务。我们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施工者没设禁行标志应赔偿

    经调查事故车上的司机和乘车人,都说发生事故的“断头”高速上没有任何禁行标志,也没有设置障碍物。在调查施工方工作人员时,说“在青银高速桥下放了严禁非施工车辆通行的标志,可能发生事故那天标志被人偷走了。”  

    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施工方某公司下属合同项目部作为具体施工人,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路障及禁行标志,保证施工安全是其法定义务。特别是在施工的“断头“路上已经发生过事故后,更应加强安全防护,但其未设置路障及禁行标志,未有效阻挡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致使原告李某所乘坐的汽车从“断头”路上掉下,造成李某的人身受到伤害,施工人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是该合同项目部只是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施工方某公司作为该合同项目部的成立者,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所乘坐车的驾驶员在受青银高速青岛方向标志牌指引进入正在施工的青银高速时,对路面状况也应有一个合理的判断,而其未认真仔细地观察路况,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车驾驶员的诉讼请求。高速公司及其项目建设办公室作为工程的业主及业主代表,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施工方某公司和其项目经理部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136.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对高速公路及其下属项目经理部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德州市中级法院,其认为施工人没有设置禁行标志应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经传票传唤李某,开庭时李某未到庭,二审法院作出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提醒人们,在路旁挖坑、修路,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设置明显的警未标志,并把危险的地方处理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否则施工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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